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传播优秀网络文化内容,满足师生、校友及社会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展示学院形象和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校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新媒体建设与管理,依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易信、APP客户端、人人、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学校各单位或者组织的新媒体是指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包括外文及其缩写)、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某单位、部门以及以此名义开展的某项工作业务,学生班级、社团等团学组织的名义开通并经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
第三条 凡以校内各单位或者组织等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其建设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新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或者组织开设各类新媒体平台开展工作,禁止任何个人以学院及所属单位或者组织的名义开设新媒体平台,特殊情况需确需开设的,应报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意并备案。
第五条 学校对新媒体平台的申请执行前置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或者组织开设新媒体平台的,开通前应事先向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提出申请。
未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前置审批同意,校内有关部门不得在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的新媒体平台申请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微信公众帐号认证申请信息表等)上加用公务印章助其申请。
第六条 学校对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院内各单位或者组织申请的新媒体账户无论是否得到平台认证,均应主动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送新媒体平台备案内容、并接受其指导与管理。
新媒体的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者维护方式发生变更,主办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章 新媒体信息的发布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或者各类组织的新媒体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或者各类组织的新媒体应以传播正能量内容为己任,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学院事业建设发展,宣传学院办学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院声誉。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或者各类组织的新媒体发布或者转载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确保发布内容真实可信,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建立保密管理责任,严禁发布涉密信息,防止将学院内部不宜公开的信息传播到校外,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工作责任。
新媒体各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如是有损国家、社会、学院声誉等方面的不良信息,须及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敏感问题、突发事件类等信息或者需要学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的,信息内容由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校内其它新媒体平台应按学院的要求进行转发。
未经学院授权,校内各单位或者各类组织的新媒体不得私自发布上述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为提高学院网络舆论引导力,形成新媒体传播合力,校内各单位或者各类组织的新媒体要积极转载、转发学院新媒体推出的有关内容,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工作模式。
第四章新媒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新媒体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十三条 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十四条 学校对新媒体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学院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建设和直接管理;
校内各单位的官方微博、微信及其它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生班级、团学组织等各类学生组织创建的微博、微信和其它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由其主管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做到守土有责。
第十五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院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并将群主信息和群成员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郑州大学体育学院xxx”、“郑大体院xxx”、“郑体xxx”、“郑体院xxx”、“体院xxx”或其英文、汉语字母等名义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应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必须加强账号和内容管理,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对校内各单位或者各类组织的新媒体实行质量巡查和年审制度,对发现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学院向其主管、主办部门提出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其注销账号或者关闭平台。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媒体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五章表彰及奖惩
第十八条 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将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考评考核工作中。
第十九条 学院对在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或者组织、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按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建设有新媒体平台的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