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征兵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4-11 点击数:

郑体院党〔201326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征兵工作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征兵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 410


附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开展征兵工作,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院学生不分民族、种族、家庭出身,都有义务服兵役。

第三条 学院征兵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新兵质量为根本,按照“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军地合力、整体推进,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

第四条 学院开展宣传教育、兵役登记,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预征和报名应征、直接招收士官及落实相关政策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机构为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魏    巫兰英

副组长:杨国安

  :张建超  赵一民  张学领     彭启玉  李金豹

杜林涛  毛长庚     祖慧峰  孙长增  张广明

周明银     马晓军      郑焕民

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杜林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章  教育宣传

第六条 学院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采取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际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内容的教育。

第七条 学院由学生处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

第八条 学院学生的国防及兵役法规学习的教学工作由院教务处统一规范内容,统筹安排。将其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学生必修课,计入学分。每学期安排不少于3个课时。新生入学军训期间,国防和兵役法规教育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训练总课时的10%

第九条 每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前,10月份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学院集中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有关征兵法律法规;

(二)  人民军队的宗旨、性质、任务和光荣传统;

(三)  征兵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优抚激励政策;

(四)  征兵中的典型和入伍学生在部队成长事迹。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条 每年56月份,学院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要求,组织各系(校区)对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进行兵役登记或核验,各系(校区)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兵役登记核验对象为当年1231日以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学生。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兵役登记核验的主要程序是:

(一)印发通知或张贴公告,告之兵役登记核验的时间、地点、程序、方法和内容;

(二)对适龄学生情况详细登记或核验,并进行目测初审;

(三)依照规定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认真填写统计表。

(四)汇总上报相关登记、统计数据等资料。

第十三条 各系、登封校区要建立本部门兵役情况档案,及时报送院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汇总,并适时加强学院应服兵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于毕业或者其他原因离校变更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的,学院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牵头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程序

第十学院应当动员、组织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开展入伍预征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4-5月份,学院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根据学院学生兵役登记情况和上级征兵机构要求进行宣传动员。各系、登封校区将国家预征入伍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应届毕业的学生,告知应届毕业生有权利和义务选择参军入伍,动员有入伍倾向的应服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应征报名登记。

预征入伍工作时间安排大致是:4-5月份,动员学生网上报名;5-6月份,学生网上报名并办理《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高校毕业生网上报名登记表》审查手续;10月底学生到县级征兵办公室现场报名;11月中下旬,学生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并接受政治审查;12月上旬,学生入伍。

第十六条 报名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首先进行网上应征报名,登陆大学生网上应征报名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下载打印《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申请表》),同时,在学院校园网下载打印填写《郑大体院应征入伍审批表》,并及时送交所在系(校区)。

第十七条 各系、登封校区应当收集应届毕业生打印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申请表》,对表格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本系(校区)的印章,报送学院人民武装部,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经过审核后,将《毕业生申请表》统一转交学院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对《毕业生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对应届毕业生交纳学费的情况,对已缴费的,应当在其《毕业生申请表》上注明已缴费金额,不须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拖欠缴纳学费的,应当在《毕业生申请表》上注明欠费金额,并注明代偿金额。审核完毕后加盖印章,提交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报送院办加盖印章后组织发给学生。

第十九条 征集义务兵报名开始前10日,在学院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的安排下,各系、登封校区,要逐一通知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预征对象携带《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生申请表》到入学前户籍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

第二十条 预征对象根据所在县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对检查合格的人员,县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毕业生申请表》加盖印章,并发放《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第二十一条 体格及心理测试合格的预征对象对个人情况、父母或者家人情况应当如实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不得隐瞒、虚构事实。学院各系、登封校区负责政治审查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应届毕业生在校情况的审查,不得拖延、刁难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对体检、政治审查合格人员,当地人民武装部征兵办和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学费补偿代偿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入伍后,每年的 310日前 ,学生家长应当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到毕业生所在系(校区),申请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学生办理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准备参军入伍的,参照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程序办理。

第六章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校大学生符合征集条件,既可从学院报名应征,也可从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

第二十六条 每年10月份,学院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根据学院学生兵役登记情况和上级征兵机构要求进行宣传动员。各系、登封校区将国家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在校大学生,告知在校生有权利和义务选择参军入伍,动员有入伍倾向的应服兵役在校生应征报名登记。

在校生应征入伍工作时间安排大致是:10月中下旬,在校生报名应征;11月中下旬,学院组织报名的学生接受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并接受政治审查;12月上旬,学生入伍。

第二十七条 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在校生应征报名登记,应服兵役的在校大学生应当首先进行网上应征报名,登陆大学生网上应征报名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在校学生网上报名登记表》(简称《在校生登记表》)、《应征入伍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在校生申请表》)、《应征入伍复校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郑大体院应征入伍审批表》等表格。

第二十八条 根据惠济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作为应征对象的在校大学生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对检查合格的人员,惠济区征兵办公室在《申请表》加盖印章,并发放《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对个人情况、父母或者家人情况应当如实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不得隐瞒、虚构事实。学院各系、登封校区负责在校学生的入伍政治审查的人员要认真履行学生在校情况的审查,不得拖延、刁难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条 对体检、政治审查合格人员,惠济区人民武装部征兵办和惠济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学费补偿代偿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征集新兵入伍后10个工作日内,学院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按照有关要求,对在学院报名、并被批准入伍的在校生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并协助惠济区征兵办公室,书面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和民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伍后,每年的 310日前 ,学生家长应当持《入伍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征入伍在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学费申请表》和《郑大体院应征入伍审批表》到学生所在系(校区),申请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学费手续,同时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应征入伍在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理手续参照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相关程序办理。应征入伍学籍异动手续,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退伍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入伍前已被学院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或正在学院就读的退役士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须凭退伍证,在2年内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逾期将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学生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 应先到招生就业中心(人民武装部)报到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复学申请表》,报经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后到各系报到入班学习。复学学生学籍异动手续由院教务处负责办理,宿舍安排等手续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三十复学后原则上安排在原专业学习;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学院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学院参照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再次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现役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院在校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持《应征入伍复校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可申请国家学费资助,学院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给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申请转到教育部有关规定允许的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学院毕业生、在校生退役后报考学院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学院予以优先照顾。学院毕业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入学或复学后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毕业时优先推荐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大四毕业生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及测评工作,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的认定工作;在校生入伍前,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和成绩及学分认定工作。由学院教务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实际,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征集义务兵开始后,预征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限到县级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的,视为拒绝、逃避服兵役,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各部门、系(校区)开展征兵工作和适龄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等情况定期检查,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阻挠、干预他人履行兵役义务的,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应征入伍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六条 招收士官,报考消防武警等入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学院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条例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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